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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1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开展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本科专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新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及其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在拟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的3月底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授权申请,由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原则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9人;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应按照专业类组建专家组,每组成员5至7人。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结果。

第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应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现任省级以上本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学校教学工作负责人以及同行专家等,每个专家组成员5至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3。评审结果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于招生当年3月底前报省学位办审核,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结果。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授予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填写、颁发、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定期向省学位办报送信息。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

第十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按照《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并将新增辅修专业于每年的3 月底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并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

拟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高等学校应于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的3 月底前,将《辽宁省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项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表决材料等报省学位委员会。

授予双学士学位应符合培养高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托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设立联合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于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的3 月底前,将《辽宁省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请表》、校际合作办学协议、联合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等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

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高校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十五条  省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以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实施,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辽宁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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